中華民國整復總會全國整復師(員)資格審查證照核(換)發案
一、 依據:中華民國整復總會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007068號,辦理全國整復師(員)資格審查證照核(換)發。二、 目的:中華民國整復總會為提升整復從業人員專業社會形象,並嚴格把關消費者權益,避免整復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,依據總會章程第一章第五條辦理全國整復師(員)資格審查証照核(換)發。三、 換發管理辦法:1. 整復員凡受過整復相關技能教育訓練課程,並執行業務達一年未滿五年者,核發整復員證書,請提供相關證明或書面文件。2. 整復師凡受過整復相關技能教育訓練課程,並執行業務達五年以上,核發整復師證書,請提供相關證明或書面文件。四、 換發資格:1. 參與課程結業證書(影本)2. 參與志工活動感謝狀(影本)3. 相關單位學歷、經歷證明(影本)如無以上證明文件,可自行書面填寫。五、 報名期限及方式:(一)報名期限:自即日起(二)報名方式:填妥報名表及檢附相關附件郵寄至本會(可至本會網站下載報名表)六、 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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